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寓管理,提高学校房屋资源的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,为青年教师及无房教职工提供更好的短期居住条件,促进学院的发展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单身公寓是指由学院提供给特定人员短期租住的过渡性临时住所。教职工新购房一年后后应从单身公寓搬出;特殊情况的由学院研究决定。
第三条 单身公寓的使用采用审核、审批与管理分开的原则,审核部门为各基层单位,审批部门为组织人事处、 管理部门为后勤管理处。
第四条 入住人员范围、使用期限及收费标准:
1.工作地所在校区无房的教职工(同时配偶也无房)可申请单身公寓,一年一审批,最多住五年,从入住满五年后租金统一为500元/床(间)·月·人,新购房交付一年后需及时退出公寓;
2.经学院批准来我院挂职、兼职、实习等需安排住宿的人员按照其工作起止审批;
3.因学院两地办学造成的无房教职工,按照2016年9月会议纪要执行;
4.因工作需要到非所属部门所在校区短期工作的流动教职工,按照工作起止时间申请入住;
5.学院批准的特殊人员,期限以审批单位确认的使用期限及收费标准为准。
6.参加外派工作的教职工,在房源充足的情况下按要求申请,房源有限的情况下在外派期间应办理退房手续,返回单位后重新办理入住。
7.收费标准:
无房教职工:100元/床(间)·月·人;
在工作地有房已售出的教职工:500元/床(间)·月·人;
克拉玛依校区因搬迁造成的无房教职工收费标准按照2016年9月会议纪要执行;
入住独山子校区单身公寓的教职工个人承担水、电、气等费用,并在入住前缴纳1000元租房押金。
8.单身公寓原则上两人共用一间(套)。
第二章 公寓的申请
第五条 使用人通过企业微信工作台“单身公寓申请”小程序进行申请。
第六条 公寓申请获得批准后,先到计财处缴费,然后到后勤管理处办理入住手续。
第七条 使用人所在单位对使用人在公寓使用过程中的行为负连带责任。使用人未按规定交付的公寓使用期间发生的费用,将由申请单位承担。
第三章 公寓的审批
第八条 组织人事处为单身公寓的归口审批部门。
第九条 为了保证公寓周转,公寓租期一般不得延长。因工作需要确需延长公寓租期的,应提交延期申请,审批部门在房源充足的情况下方可批准。
第四章 公寓的管理
第十条 后勤管理处是单身公寓的管理部门,依据审批部门的意见安排公寓房间。
第十一条 公寓管理部门负责公寓的入住退房管理、维护维修管理、设施备品管理、房租水电费等收缴等日常管理。
第十二条 单身公寓只能由审批部门批准的使用人按批准的使用期限使用。延期使用人应服从公寓管理部门对公寓房间的调配。
第十三条 后勤管理处每月对单身公寓进行卫生、设施安全检查。不符合要求告知本人整改。因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,由使用人维修或赔偿。
第十三条 使用人在入住和退房时,应与公寓管理人员共同查验房间设施、进行交接。
第十四条 违规及处理:
1.申请请租住单身公寓的教职工,应如实提供相应无房情况材料;已入住的教职工,应及时、如实填报个人住房情况,不符合入住资格的(如已婚、已自购住房或接到学校下达不得继续超期居住通知书等),应主动及时退出住房。凡弄虚作假、不如实填报个人住房情况,未履行本人承诺,与事实不符的,一经查实,取消其租住资格
2.单身公寓只能由本人居住,严禁从事经营活动,严禁转让、转租、转借等改变单身公寓租住性质的行为,严禁擅自改变房屋结构、私自装修、破坏公共设施,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,严禁饲养宠物,严禁室内酗酒、赌博和男女混住。上述行为一经发现,直接收回住房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。此外,承租人应配合做好单身公寓的防火、防盗、防灾工作。
3. 申请单身公寓获批后却长期闲置住房满一个月(未说明原因房屋空置)的人员应主动退房,否则学院有权收回房屋。
3. 教工若被发现隐瞒个人住房,占用公寓期间租金按照违规人员标准收取,并清退出公寓,个人非诚信事由告知所在部门或单位。
5. 使用人的任何违规行为将记入学校对二级单位及个人的考核体系,并与所在单位绩效核算挂钩。
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学校有权收回住房。
1.租住合同到期;
2.调离学校;
3.辞职、自动离职;
4.开除、解聘;
5.自费出国(境)留学;
6.学校认定违反租住协议的情况。
第五章 公寓经费的管理
第十六条 公寓的经费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财务制度,公寓的租金等收入直接交到计划财务处,经费支出纳入学院预算管理。
第十七条 租金标准由组织人事处、计划财务处、后勤管理处根据周边市场价格、公寓供求状况及维护费用等共同确定。公寓的租金可采用预交方式到校财务处交纳(每年按照申请住宿起止时间预收)。
第十八条 使用人应按时足额交纳房租及发生的各项费用。
第六章 附则
第十九条 教职工有权向纪检监察部门及公寓管理部门反映、检举其他教职工隐瞒真实住房情况和管理部门营私舞弊的行为。
第二十条 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管理、房产管理以及人才管理等另有制度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 通过之日起生效。
第二十二条 自发文之日起,超期、违规人员需立即退出用房,没有过渡期。
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。